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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業(yè)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發(fā)放給職工的,應當按照該產品或商品的公允價值和相關稅費確定職工薪酬金額,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發(fā)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主營業(yè)務收入”、“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
(4)企業(yè)實施離職后福利計劃的,應當區(qū)分設定提存計劃和設定受益計劃進行會計處理。對于設定提存計劃,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并按照受益對象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對于設定受益計劃,應當根據預期累計福利單位法確定設定受益計劃所產生的義務及相關義務的歸屬期間,在資產負債表日將設定受益計劃產生的服務成本(包括當期服務成本、過去服務成本和結算利得或損失)、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的利息凈額(包括計劃資產的利息收益、設定受益計劃義務的利息費用以及資產上限影響的利息)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當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借記或貸記“其他綜合收益”科目,貸記或借記本科目;設定受益計劃終止時,應當在權益范圍內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結轉至未分配利潤。
(5)企業(yè)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企業(yè)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與企業(yè)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孰早的時點,按照辭退計劃條款的規(guī)定合理預計補償金額,確認應付職工薪酬,并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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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應用指南較原先的應用指南(2014)新增非貨幣性福利、離職后福利和辭退福利的具體賬務處理。新版應用指南對原指南附錄(2006)“應付職工薪酬”主要賬務處理進行了整體更新,新版應用指南將“應付職工薪酬”的主要賬務處理分別在職工薪酬準則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中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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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短期帶薪缺勤,是指職工雖然缺勤但企業(yè)仍向其支付報酬的安排,包括年休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探親假等。長期帶薪缺勤屬于其他長期職工福利。
(8)非貨幣性福利,是指企業(yè)以自產產品或外購商品作為福利發(fā)放給職工或者將自有資產或租賃資產無償提供給職工使用等形式提供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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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退福利通常采取在解除勞動關系時一次性支付補償的方式,也有通過提高退休后養(yǎng)老金或其他離職后福利的標準,或者在職工不再為企業(yè)帶來經濟利益后,將職工工資支付到辭退后未來某一期間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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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通過提高退休后養(yǎng)老金或其他離職后福利的標準”作為辭退福利的支付方式,進一步滿足實務中辭退福利支付方式多元化的會計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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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提存計劃,是指企業(yè)向單獨主體(如基金等)繳存固定費用后,不再承擔進一步支付義務的離職后福利計劃。
對于設定提存計劃,企業(yè)應當根據在資產負債表日為換取職工在會計期間提供的服務而應向單獨主體繳存的提存金,確認職工薪酬負債,并將其計入當期損益或相關資產成本。根據設定提存計劃,企業(yè)預期不會在職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后12個月內支付全部應繳存金額的,應當參照資產負債表日與設定提存計劃義務期限和幣種相匹配的國債或活躍市場上的高質量公司債券的市場收益率確定的折現率,將全部應繳存金額以折現后的金額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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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新增對于設定提存計劃超過12個月再支付的全部應繳存金額,如何確定其折現率以及如何計量應付職工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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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提存計劃與設定受益計劃的區(qū)分,取決于離職后福利計劃的主要條款和條件所包含的經濟實質。在設定提存計劃下,企業(yè)的義務以企業(yè)應向獨立主體繳存的提存金金額為限,職工未來所能取得的離職后福利金額取決于向獨立主體支付的提存金金額以及提存金所產生的投資回報,從而精算風險(即福利將少于預期的風險)和投資風險(即投資的資產將不足以支付預期福利的風險)實質上要由職工來承擔。在設定受益計劃下,企業(yè)的義務是為現在及以前的職工提供約定的福利,計劃相關的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實質上由企業(yè)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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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補充明確精算風險和投資風險的具體內容,強調兩者均為投資回報不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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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應當將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并且在后續(xù)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但企業(yè)可以在權益范圍內轉移這些在其他綜合收益中確認的金額。在原設定受益計劃終止時,企業(yè)應當在權益范圍內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結轉至未分配利潤。計劃終止,指該計劃已不存在,即本企業(yè)已解除該計劃所產生的所有未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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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的相關規(guī)定,補充明確在原設定受益計劃終止時應當在權益范圍內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結轉至未分配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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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yè)向職工提供辭退福利的,應當在下列兩者孰早的時點確認辭退福利產生的職工薪酬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資產成本):
1.企業(yè)不能單方面撤回因解除勞動關系計劃或裁減建議所提供的辭退福利時。
2.企業(yè)確認涉及支付辭退福利的重組相關的成本或費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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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補充強調辭退福利全部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資產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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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0—5中“短期薪酬項目”列增加“八、非貨幣性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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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短期薪酬披露格式中新增“非貨幣性福利”項目,與短期薪酬的定義修訂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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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企業(yè)會計準則第38號——首次執(zhí)行企業(yè)會計準則》的規(guī)定,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存在的解除勞動關系計劃,符合本章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企業(yè)應當確認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并追溯調整期初留存收益;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涉及的其他職工薪酬業(yè)務,采用未來適用法處理。
1.對于首次執(zhí)行日存在的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系的計劃或鼓勵職工自愿接受裁減的建議,滿足本章關于辭退福利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不論是否已開始支付辭退福利款項,均應當分別職工無選擇權和職工有選擇權的辭退計劃,根據計劃中擬解除勞動關系的職工數量(無選擇權計劃)或按第十四章或有事項估計的職工數量(有選擇權計劃)以及計劃中每個職位的補償金額等,確認因辭退職工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并調減期初留存收益。
在首次執(zhí)行日,企業(yè)如存在一項辭退計劃但尚未滿足本章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無需進行追溯調整。此后符合預計負債確認條件時,再按照本章規(guī)定確認預計負債,并計入當期損益。
2.首次執(zhí)行日企業(yè)的職工福利費余額應當全部轉入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在首次執(zhí)行日后的第一個會計期間(如上市公司對外提供的首份中期財務報告期間),企業(yè)應當按照本章規(guī)定,根據企業(yè)實際情況和當期職工福利計劃,確認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該項金額與原轉入的應付職工薪酬(職工福利)之間的差額調整當期管理費用。
首次執(zhí)行日后發(fā)生的職工薪酬相關會計政策變更,適用第二十九章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相關規(guī)定,但企業(yè)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章執(zhí)行之前的信息與本章要求不一致的,無需按照本章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
對于本準則施行日存在的離職后福利計劃、辭退福利、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yè)應當按照《企業(yè)會計準則第 28 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的規(guī)定采用追溯調整法進行處理;但是,企業(yè)比較財務報表中披露的本準則施行之前的信息與本準則要求不一致的,不需要按照本準則的規(guī)定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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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確因解除勞動關系給予補償而產生的負債,首次執(zhí)行日企業(yè)職工福利費余額,以及首次執(zhí)行日后發(fā)生的職工薪酬相關會計政策變更等事項的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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